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fā)展,進一步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推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省市場監(jiān)管局制定《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訂背景及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修訂要求,2023年以來,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先后制定出臺《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對有關制度內容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為抓好貫徹落實,結合我省新形勢、新業(yè)態(tài)及許可工作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制定《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以及相關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58條,附件16個。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許可范圍、取證原則、部門職能等進行規(guī)定。第二章申請與受理,主要對主體及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申請條件等作出規(guī)定。第三章審查與決定,主要對現場核查及要求、食品安全評估等進行規(guī)范。第四章變更延續(xù)補辦與注銷,主要對變更、延續(xù)、補辦與注銷等行為具體細化。第五章許可證和檔案管理,主要對許可效力、許可編號及許可證的管理等事項進行明確。第六章報告事項,對從事網絡經營、外設倉庫、集體用餐配送等需要報告的幾類事項進行明確。第七章許可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主要對許可事項現場監(jiān)督檢查及相關時限進行明確。第八章附則,主要對辦法解釋機關及時限進行明確。
附件包括12類許可現場核查表、主體業(yè)態(tài)及標注事項、經營項目及標注事項、申請書、辦法用語含義等內容。其中12類許可現場核查表分別為食品銷售、500人以上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或其他食堂、50-500人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或其他食堂、50人以下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或其他食堂、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管理企業(yè)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yè)、車廂型餐車、自動售賣食品、自制飲品店現場核查表。
四、《辦法》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許可范圍。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明確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對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車廂型餐車從事餐飲服務等事項的要求、內容以及程序進行了細化、補充、新增,并制定相關現場核查表。
二是調整報告事項。第四十四條對需要報告的3種經營行為進行了規(guī)定,并要求有關主體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五條對經營行為發(fā)生變更需要報告的7類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第十六、四十六、四十七條對跨省經營行為需要報告事項進行了明確。
三是優(yōu)化工作機制。根據總局規(guī)定,重新劃分審批層級,明確了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由市級負責;對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xù)、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等情形,原發(fā)證行政許可部門可依職權注銷,減輕基層負擔。
四是細化許可事項。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新規(guī),對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進行了全面更新。對于食品經營管理類、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簡單制售等,細化了現場審查要求;對于簡單制售類項目的審查內容,規(guī)定各地可以適當簡化。同時在遵循總局主體業(yè)態(tài)和經營項目分類規(guī)定的基礎上,將食堂劃分為學校食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其他食堂,并將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其他食堂進一步細分為50人以下、50-500人、500人以上,且分別制定現場核查表。
五是鼓勵優(yōu)化服務。鼓勵各級行政許可部門在保障食品安全、不減損相對人權利、不增加相對人義務、不違反上位法和本實施辦法原則規(guī)定的前提下,優(yōu)化政務服務,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我要評論